《省供销社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来源:省社经济发展处 【字体:【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全省供销社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推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全省供销社系统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准确把握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位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督促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配合、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或依法依规对可由企业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进行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统筹安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并第一时间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切实保障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企业应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人员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对参股和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通过协议进行明确。

(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调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综合监管责任。

(七)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八)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各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订治理方案;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督办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

(十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四个清单(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和自查、自改、自报等闭环管理要求,理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流程。

(十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依法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得违规指挥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十三)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检测、保养、校验要作出记录。

(十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依法获得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企业须按照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抓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完善消防演练应急预案,增强消防巡视检查和设施管理力度;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须依法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

(十六)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十七)企业涉及食品加工领域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做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十八)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应当强化应急预案实战化应用和预案演练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响应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装备水平,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九)企业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消防应急预案)。

(二十)企业须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活动。加强对员工岗位应急知识教育、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技能的培训。

(二十一)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并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性质和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机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二十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应配合事故调查机构或依法依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分析管理和技术问题,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员工顶岗换班等现象。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逐级上报安全信息。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二十四)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五)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六)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需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员工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二十七)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开展经常普及性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二十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生产、经营中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二十九)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应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经营规律特征分析,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九、强化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要求有效落到实处。始终把红线意识刻在心上,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把安全工作抓在手上,为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 

(三十一)加强贯彻落实。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管理和指导,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督促检查,高标准推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效应,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主办单位: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承办: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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