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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供销社合作金融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部署要求,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中)直相关部门,印发了《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共辽宁省委农办、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我省出台《指导意见》共7部分18条。 

  一是充分认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重要意义。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更好践行为农服务宗旨,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从国家“三农”工作全局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完善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从供销合作社自身发展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践行为农服务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和目标指向。 

  二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到202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打造若干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使试点地区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三是搭建合作平台。一是建设能为本地区开展特色服务的县级为农服务中心,打造集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民生活服务及农村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二是打造具有生产服务、流通服务、信用服务等多功能的乡镇级为农服务综合体,与县级为农服务中心紧密结合,上下贯通,探索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小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三是对现有的村级综合服务站改造升级,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融入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夯实合作基础。一是加强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开展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时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股社有企业。二是社有企业和有实力的基层社要提高参与家庭农场建设和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积极性。 

  五是探索联结机制。一是金融机构秉承服务“三农”宗旨,积极履行“支农、惠农、富农”的社会责任。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联结为手段,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建立产权链接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开展一体化经营,协同发展,提高为农服务综合能力。 

  六是加大政策支持。多方联动,协同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顺利开展。 

  七是完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试点先行、建立推进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等4项措施。 

  三、政策亮点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通过强化农业产业链上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增强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和全程性,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探索形成的有效实践形式。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使农村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发展。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具有适应市场发展规律的内在逻辑。生产和流通(供销)是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具有天生的不可分割性。 

 

 

    文件: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共辽宁省委农办、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办单位: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承办: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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